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愷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尚待釐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
一、范○○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亦為陳○○之法定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外,陳○○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即陳○○之子女)?
二、聲請人是否居住於臺北縣○○市○○街○○巷○號8樓?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陳○○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設於「臺北市○○區○○街○○○巷○號」葉慈小吃店為陳○○獨資經營?
四、聲請人應提出范○○最近二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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