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俞少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靜慈 被告 許朝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06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