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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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簡文政
楊英瑜 被告 曾世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03號,改分案號: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8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魏志修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