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進明指定辯護人林易玫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0九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進明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進明因涉嫌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並參佐證人 謝美娥 之證述,以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並未居住在其戶籍地,而係居住在土地公廟旁邊,顯然被告住處並非固定,若該處所管理人員不願被告暫居,被告即無固定棲身之所,參以被告亦於本院供稱若警察帶其前來法院,其才會來法院開庭,其不可能自行來開庭,是被告並無固定住所且無自行前往法院開庭之意願,上開事實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再者,本案經審理後,業已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八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另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年,而本案尚未確定,依前述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未能提出足夠之擔保金或保證書確保其到庭或接受執行,是仍有保全被告之必要,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復參酌被告所涉案情,乃係被告在罹患思覺失調症狀況下,因他人阻止被告拿取香菸,被告即毆打他人而強取財物,且被告經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鑑定結果,亦認被告「雖尚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但自我控制與因應能力下降,而可能逞一時之快而觸法;若未能妥善治療,會有再度出現衝動行為的可能,宜進行團隊暴力攻擊防制」,有該鑑定書在卷可參,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審判、執行得順利進行以及維護社會治安,應有保全被告之必要,且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應自一0四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游育倫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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