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福情 相對人即債務人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琮 壹嘉義縣○○鄉○○村○○○00號相對人即債務人 禹介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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