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陳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呂秋雄呂永豐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呂秋雄、呂永豐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依法聲請調解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呂秋雄、呂永豐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呂秋雄、呂永豐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即債權人呂秋雄、呂永豐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呂秋雄、呂永豐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呂秋雄、呂永豐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由本院109年度板司調字第79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即債權人呂秋雄、呂永豐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及本院職權調閱之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即債權人呂秋雄、呂永豐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呂秋雄、呂永豐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