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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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81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謝燕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2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十五萬元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㈢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8月依「前置調解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105年9月起,分180期,利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㈣查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權一)信貸82,349元(占協商債權0.84)、(債權二)現金卡15,685元(占協商債權0.16),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18期,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四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㈤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燕琴│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2│││74,108││月7日起││.88│││元│││││├──┼───┼─────┼──────┼──────┼───────┤│002│新臺幣│謝燕琴│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4│││14,116││月7日起││.9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燕琴│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74,108││10月8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