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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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蔡文彬 被告 王世寶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謝世傑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9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