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8號原告 鄭國泰
郭文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孟士珉 律師被告泰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秀芬 被告滿鴻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瑋 被告興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侑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130,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791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395元(計算式:22,186元-14,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
原告薪資提繳退休金總額鄭國泰339,267元368,996元346,262元8,928元3,456元3,456元1,070,365元郭文泰334,021元365,499元344,514元8,928元3,456元3,456元1,059,874元合計2,130,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