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0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4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10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