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更(四)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80號 中華 民國89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64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4次發回,本院更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乙○○原來任職於南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下稱南投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負責受理客戶委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股票之業務,與在該公司擔任集保員而負責辦理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 謝銘志 (業經本院前審即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林瑞賢 (業經本院前審即89年度上訴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等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均明知從事證券交易之業務人員,不得利用客戶之名義或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並不得代客戶保管印鑑或存摺。乙○○與謝銘志、林瑞賢因簽賭六合彩,積欠巨額賭債,乃共謀私賣客戶之股票以支付簽賭金,竟自83年8月間某日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業務上登載不實等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詐領客戶股票及私賣股票等不法行為:
㈠先由謝銘志、林瑞賢利用擔任集保員職務之便,趁如附表一
所示客戶至南投證券公司持證券存摺辦理相關手續時,複製客戶之證券存摺及條碼,或明知客戶之證券存摺並未遺失,而於其等之作業電腦上輸入交易代碼147,以登載客戶之證券存摺掛失之不實事項,再另行製作同一內容之新存摺伺機使用;另由林瑞賢向不知情之客戶借用並保管證券存摺、印章,以作為其等將詐領所得股票賣出之人頭帳戶。
㈡乙○○、謝銘志與林瑞賢3人均明知正常客戶領回集中保管
股票之作業程序,本須提示證券存摺,並於「存券領回申請書」上蓋用客戶原留存印鑑,分別由經辦員及覆核人員認證及覆核後,始得送集保公司辦理領回。其3人竟利用南投證券公司長年內部稽核鬆散,並未確實審核證券集保作業流程等相關業務,該公司之電腦主管卡亦均交由集保員自行保管之流弊,乃事先選定如附表一所示其等欲擅自私賣股票之客戶及股票類別、張數,而以上開各客戶之名義,偽製虛偽不實之「存券領回申請書」,再持上開複製之存摺、及所偽造未押蓋客戶原留印鑑之空白「存券領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作為認證;復由謝銘志與林瑞賢在其等之作業電腦上輸入交易代碼120,以登載客戶之證券存券領回之不實事項,自84年4月18日起,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詐領日期,連續持之向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行使,辦理領回集中保管之股票,致使集保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 葉張月燕 等人之股票,均足以生損害於葉張月燕等人及集保公司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業務之正確性。
㈢謝銘志與林瑞賢2人詐領股票得手後,立即分別將所詐領之
股票同時以現券送存之交易方式(電腦交易代碼110),送交集中保管,暫存於由林瑞賢向不知情之客戶 簡如正 (帳號00000000000)、 簡韶明 (帳號00000000000)、 簡良融 (帳號00000000000)、 王淑芬 (帳號00000000000)、 葉明清 (帳號00000000)、 張煜嘉 (帳號00000000000)及其他不詳之帳戶內;並旋由林瑞賢或謝銘志以電話通知 謝名宗 ,由謝名宗利用擔任營業員之便,以上述6名人頭帳戶之名義,自84年4月18日起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賣出日期,賣出上開所詐領之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撮合成交賣出後,將賣出股票所得之款項,存入上開不知情之簡如正等人分別於臺灣銀行南投分行之帳戶內,再由林瑞賢以預先保管之簡如正、簡韶明、簡良融、王淑芬、張煜嘉、葉明清之印鑑及存摺,將該款項轉帳至林瑞賢於該銀行所預先設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而其餘不詳之人頭帳戶則俟賣出股票後,分別向各該人頭戶索取印鑑、存摺以提領賣出股票所得贓款。
㈣林瑞賢、謝銘志惟恐其等所為遭人察覺,另於如附表一所示
客戶持證券存摺到該公司辦理業務時,分別在其等之作業電腦上以登載虛偽不實之證券交易資料,以供客戶查核;嗣後再於當日結帳時,在其等之作業電腦上輸入交易代碼900,而登載操作錯誤「沖正」,以沖銷該虛偽交易之不實事項,均足生損害於上開客戶及南投證券公司內部證券交易稽核作業之正確性,及證券集中市場交易之安定性;又將陸續詐領所得股票,以其中一部分回補予先前遭其等詐領股票之帳戶內;且林瑞賢、謝銘志及乙○○於被詐領股票之客戶遇有股票所屬公司為除權、除息或召開股東會之情形前,即會先利用上開6名人頭帳戶,及借用不知情之 李文煌 所有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買進各該股票,再存入被盜賣股票之客戶存摺中,使各該被盜賣股票之客戶未能及時察覺股票有短少情事。
㈤乙○○、謝銘志與林瑞賢3人所得之贓款,均由林瑞賢負責
簽賭六合彩或融資操作股票之資金調配。其3人終因簽賭六合彩接連輸錢,週轉困難、負債累累,致無資力回補詐領之股票。迄至84年10月11日止,其3人所詐領私賣而未能回補之股票尚有如附表一所示客戶所有之 台灣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44張、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36張、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張、台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64張、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0張、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25張、第一銀行72張、中華開發銀行80張、彰化銀行105張、華南銀行79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33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77張、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嗣改制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後,為渣打銀行合併)35張、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現改制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15張、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現改制為京城商業銀行)20張、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現為荷蘭銀行合併,以下仍稱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21張、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5張、 富邦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27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0張、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156張、 新光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20張、中華票券股份有限公司40張、正隆股份有限公司1張,總計23種股票,共1565張,不含買賣手續費共值000000000元。
二、嗣乙○○、謝銘志與林瑞賢3人無力回補所詐領之股票,客戶發覺有異,而於84年10月11日至南投證券公司查詢時,該公司主管始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移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係92年2月6日始經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依同年2月6日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經查本案係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即繫屬於原審法院,此有原審法院收文章蓋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6月21日投檢朝紀信字第11283號送審函可稽(見原審卷第2頁),本判決引為證據之下列證人於調查站詢問時之陳述,皆係修正刑事訴訟法92年9月1日施行前之證言,並經原審及本院歷次更審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是該等證人於調查站詢問時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即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銘志、林瑞賢於審理中已以證人身分作證,並經交互詰問程序確實保障被告乙○○之訴訟權,共同被告謝銘志、林瑞賢之陳述自得作為認定被告乙○○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合先敘明。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就該審判外之陳述,及就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文書資料,均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該審判外之陳述及文書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於本院本審審理中坦承有參與上開詐領私賣股票之犯行,惟辯稱:伊未拿到錢云云。
二、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㈠被告乙○○原來任職於南投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負責受理
客戶委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股票之業務,並受共同被告謝銘志與林瑞賢以電話通知,依委託書買入或賣出股票等情,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見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5號卷宗第42頁),堪認屬實。
㈡共同被告謝銘志、林瑞賢因簽賭六合彩,積欠巨額賭債,為
繳交簽賭金,而自83年8月間某日起,與被告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由謝銘志、林瑞賢利用擔任集保員職務之便,趁機複製客戶之證券存摺及條碼,或以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證券存摺掛失方式,另行製作同一內容之新存摺伺機使用;另由林瑞賢向不知情之客戶借用並保管證券存摺、印章,以作為其等將詐領所得股票賣出之人頭帳戶;復自84年4月18日起至84年10月11日止,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詐領日期,連續持之向集保公司行使而詐領股票,得手後共同處分贓物,並由乙○○負責掛單賣出等情,迭據共同被告謝銘志、林瑞賢於調查站、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中供承不諱,復有臺灣銀行南投分行存款戶林瑞賢、乙○○開戶傳票影本、印鑑卡影本及自81年7月1日起至84年10月11日止之取款憑條影本共496紙,人頭戶簡如正、簡韶明、王淑芬、簡良融、葉明清等人及被告林瑞賢之台灣銀行南投分行存摺共15本、證券存摺7本、及簡如正等人之提款印鑑章6個、開戶資料1冊、南投證券公司客戶即被害人簡如正等6人之買賣記錄查詢表、上開人頭戶之台灣銀行南投分行帳戶資金往來紀錄(即臺灣銀行存摺類存款明細分戶帳)各1份計309頁、南投證券公司信用交易委託書6疊、現券送存及存券領回傳票暨交割憑單1疊,以及南投證券公司於84年10月13日及17日臨時緊急董、監事會議紀錄影本、被私賣股票補償客戶明細表扣案可資佐證。又共同被告謝銘志業經本院前審以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共同被告林瑞賢亦經本院前審以89年度上訴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堪信共同被告謝銘志、林瑞賢之自白均非虛言。
㈢被告乙○○如何參與共同被告謝銘志、林瑞賢所為以上揭方式詐領並私賣如附表一所示客戶股票等情,詳述如下: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銘志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與本公司職
員林瑞賢、乙○○因簽六合彩需錢,乃聯合自民國81年間起,共同盜賣客戶集保股票。我等盜賣客戶集保股票方式係由乙○○賣出,所得資金再依我等3人之需要分配,或我等3人將各自所需金額經協議後再透過乙○○賣出,我與林瑞賢協助掩護,以免被公司稽查時發現。我等盜賣客戶集保股票係經由不知情客戶帳戶進出,計有簡如正、簡韶明、簡良融、王淑芬、張煜嘉、葉明清等6人之戶頭進出,因上開客戶之帳號已長期不用,存摺由林瑞賢保管便於使用。今(84)年10月11日因有客戶未收到中企委託書前來公司查詢,公司才發現我等盜賣公司股票情事...上開盜賣之股值1億4千萬元(按不含買賣手續費應係1億3027萬3500元),屬於我應負責部分約8千萬元,林瑞賢部分約1千萬元,另5千萬元應屬乙○○負責」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4194號影印卷第6、7頁);又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確有與乙○○、林瑞賢共同盜賣股票,乙○○是營業員,由他負責賣出股票。伊與林瑞賢、乙○○是共同去簽賭六合彩,當時一直在輸錢,輸多少就盜賣多少股票,乙○○確實知道由他負責盜賣的股票是由伊與林瑞賢盜領出來的。剛開始是伊等各自簽六合彩,輸了以後各自負責,所賣的也是合法的股票,後來才一起協議簽賭,由林瑞賢統籌,盜得股票以後再由乙○○賣出等語(見本院更㈡審卷第140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瑞賢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前開記事本所
載『志』即代表謝銘志,『宗』即是謝名宗,『賢』即是林瑞賢,所載數據之內容係個人盜賣股票應負擔之部分...該小冊子記載期間係自83年8月左右開始,在此之前3人均係各自盜賣股票,資金各自處理,未記載於該小冊子。我與乙○○、謝銘志共同盜賣股票至目前為止,各別應負擔為金額為謝銘志約8千萬元,乙○○約5千萬元,我約1千萬元」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4194號影印卷第9頁);又於86年1月30日原審審理84年度重訴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中,具結證稱:伊等共同簽六合彩之事,有經過乙○○同意,當時約定輸贏平分,簽六合彩後若需賣股票,即請乙○○賣,他知道這是私賣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137頁)。
⑶證人即被當人頭戶使用之李文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84年時
,在乙○○向我借帳戶沒幾天後,我問乙○○:借我帳戶之人為何有這麼大的金額買賣?他說:綽號烏龜(即林瑞賢)中六合彩拿來買的...因為我的融資比較大, 張言 :有客戶要借用我帳戶,隔幾天我刷簿子發現進出金額很龐大,才跑去問乙○○,他才說:林瑞賢六合彩有賺錢才買那筆的」等語(見原審卷第99頁)。
⑷核證人謝銘志、林瑞賢、李文煌與被告乙○○間並無怨隙,
不致故為不利被告乙○○之陳述;又證人謝銘志、林瑞賢關於其等如何與被告乙○○以上揭方式詐領並盜賣之陳述,同時供明自己如何犯罪,並無推諉卸責而誣攀之情事,且證人謝銘志、林瑞賢上開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雖證人謝銘志、林瑞賢就被告乙○○何時參與盜賣股票一節,前後所述略有不一,惟人之記憶衡見時間經過愈久而愈淡忘,尤其本件被告等人原即疲於應付賭債,嗣後同謀盜賣客戶股票償還賭債,已難令其等就何時起同謀盜賣一節記憶清晰,此觀諸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銘志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案審理中,直承:伊等3人在公司內謀議可用如此方法來週轉(即盜領後再賣股票),時間約82年10月間,「正確時間忘了」等語,即可明瞭,亦難僅因其等關於其餘細節之敘述略有不同,即否定其供述之正確性。況證人謝銘志、林瑞賢就「乙○○係因共同參賭六合彩,須繳納鉅額賭金,因此由其負責盜賣客戶股票」等主要情節則始終供述明確一致,足認證人謝銘志、林瑞賢上開陳述均具憑信性。堪信被告乙○○與共同被告謝銘志、林瑞賢間有犯意聯絡。
⑸另關於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瑞賢所提出之記事本,係林瑞賢於
84年重謄,且係按照原來集保單子抄過來等語,此據證人林瑞賢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61頁、本院更㈢審卷第81頁背面),則該記事本並非林瑞賢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可作為證據文書之規定,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固非無據,惟證人林瑞賢於調查站詢問及審判中就該記事本內容或製作過程等事項所為之陳述,係陳述其親自經歷之事務,均有證據能力,且具憑信性,已見前述,而該記事本既係林瑞賢於84年重謄,自非僅記載同年度發生之事務,則證人林瑞賢就該記事本中關於83年記事內容之陳述,尚無瑕疵可指,辯護人於本院前審所稱:林瑞賢於調查站所提出之記事本,乃84年版之記事本,不可能記載83年之事務云云,自不足採,附此敘明。
⑹至證人林瑞賢於本院第1次更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乙
○○跟伊簽六合彩,欠伊很多錢,於尚未自首前,公司有指示伊到乙○○家要回這筆錢歸還公司,但乙○○的爸爸不拿出來,事實是乙○○在83年簽賭後欠很多錢,他家人不拿錢出來,後來伊依公司的安排去自首,後來報紙報導乙○○是主嫌,伊覺得與事實不符,所以才寫自白狀,公司係利用媒體發布消息說乙○○是主嫌,要用這種方式逼乙○○他們拿錢出來還公司,本件事實上是因乙○○在83年向組頭簽六合彩,欠很多錢,他家人不拿錢出來,故以共同盜賣股票為由,希望他家人把那些錢還給公司云云(見本院更㈠審卷第
101、107頁);又於本院第3次更審改稱:記事本內容是簽賭六合彩輸的錢,不是盜賣股票錢云云(見本院更㈢審卷81頁背面)。惟證人林瑞賢於本院第1次更審、第3次更審時所為之證述,與其於上開調查站詢問時及原審84年度重訴字第
49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時證述情節不符,且林瑞賢既與被告謝銘志、乙○○一起簽賭六合彩,衡情乙○○就林瑞賢簽賭後所積欠巨額賭債之結果,應無不知之理,則林瑞賢既已積欠巨額賭債,豈可能有多餘之金錢再買進股票?而被告乙○○負責賣出林瑞賢、謝銘志所詐領之大部分股票,豈可能不知其股票來源?證人林瑞賢於本院第1次更審、第3次更審時所為之證述,顯與事理有違,應屬迴護被告乙○○之詞,不可採信。
⑺再查本件共同被告謝銘志、林瑞賢與被告乙○○共同詐領及
私賣客戶股票一案事發經過,業據證人即南投證券公司副總經理 劉政治 於原審85年度訴字第194號案件審理中具結證稱「剛開始是林瑞賢、謝銘志、乙○○來找我,後來乙○○人就沒有出面,資料都是林瑞賢與謝銘志提供」、「(問:除了林瑞賢、謝銘志外,自己本身是否有查到乙○○盜賣的事實?)我一查到時,他們3人即來向我承認」等語(見該案影印卷第26頁);於本案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如何得知乙○○涉案?)他們3人來我辦公室,告知盜賣股票,要還」、「(問:對乙○○言:是副理打電話叫他去稽核室處理 林建國 之債務,何意見?)不實在,當天我無法確認乙○○,不敢叫他拿錢出來,他們3人一起來找,我也不確定是何人侵占,事實上林建國之錢是林瑞賢拿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59頁背面、第217頁背面);復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案件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們是因客戶反應股票與存摺似有不符,我才不動聲色找副總研商,本來希望被告3人把漏洞補掉即可,被告3人同意回去找錢來,乙○○本來就較沈默寡言,也沒說何反對的話就各自回去,是林瑞賢承認有盜賣股票之事,被告3人都沒意見,要將漏洞補起來;他們(即被告3人)進來我辦公室,說林建國股票事件是他們做的,林瑞賢說他們出紕漏,而且很大條,叫我心裡要有準備」、「(問:乙○○之父有去求你?)不是向我,是向董監事下跪」等語(見該案影印卷㈡第37頁;影印卷㈢第5頁);而被告乙○○於原審就其父 張悅敬 曾向南投證券公司董監事下跪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一事,亦坦承不諱,雖其辯稱:當時應該係伊父親誤會 伊有 參與盜賣股票云云(見原審卷第38頁背面),惟本案詐領私賣客戶股票之數額甚鉅,且牽涉民事賠償及刑事處罰,張悅敬若非已知悉全案之來龍去脈,豈可能率爾向董監事下跪認錯,並表示願意承擔鉅額之賠償?被告乙○○此部分辯解自不足採。由此益證被告乙○○確有參與本案。
⑻末查被告乙○○參與本案詐領股票、及處分贓物而賣出如附表一所示客戶股票犯行之起迄時間如何,究明如下:
①被告乙○○因與被告謝銘志、林瑞賢共同簽賭,而積欠鉅額
賭資,衡情其3人應共同謀求解決之道,被告謝銘志、林瑞賢不致獨攬處理賭債事務,而任令被告乙○○置身事外,則被告謝銘志所述其等自83年8月間起開始謀議盜賣客戶股票之時,被告乙○○應已有參與其事。
②又依前揭交易明細、委託書、現券送存及存券領回傳票暨交
割憑單等資料觀之,被告乙○○與謝銘志、林瑞賢等人於84年10月12日後固尚有掛單賣出客戶股票之行為,惟本案告訴人南投證券公司係因被告乙○○、謝銘志與林瑞賢3人無力回補所詐領之股票,經客戶於84年10月11日至南投證券公司查詢而獲悉上情,彼時被告乙○○等人盜賣股票之不法行徑已經曝光,南投證券公司已開始查究相關責任,被告乙○○等人應無從透過盜賣股票之行為獲取不法利益;且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瑞賢於原審供稱「(問:為何84年10月18日仍有交易?)84年10月18日尚有買回,是因股票要除權,所以先買回來還他,權益才不會受損,故未賣出的就是還予其他客戶」等語(見原審卷宗第100頁反面),自無從僅憑被告乙○○等人於84年10月12日後尚有交易股票之行為,遽認其等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堪認被告乙○○等人上開犯行終止日為84年10月12日。
⑼另卷附林瑞賢之自白狀中固記載「為何將被告乙○○列為主
嫌」、「被告乙○○並沒有直接參與盜賣股票」云云,惟綜觀該自白狀內容,林瑞賢已有提及被告乙○○確與謝銘志、林瑞賢共同簽賭六合彩,並積欠數千萬元之賭資,且以「盜賣」之股票支付賭金,僅以上揭詞句質疑為何當時報紙將矛頭轉向被告乙○○,而將被告乙○○列為主嫌,另於狀末提及被告乙○○並沒有直接參與「盜賣」股票等情(見上開偵字第4026號影印卷㈡第1至7頁)。惟本件共同被告林瑞賢、謝銘志詐領、私賣股票之情形,係先由謝銘志、林瑞賢詐領客戶股票後,再將詐領之股票交由被告乙○○賣出,且被告乙○○確與謝銘志、林瑞賢間有犯意聯絡,已見前述,自不能僅憑林瑞賢於上開自白狀中記載「為何將被告乙○○列為主嫌」、「被告乙○○並沒有直接參與盜賣股票」云云,逕為有利被告乙○○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乙○○於本院本審審理中自白參與本件犯行,應符實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叄、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關本案新舊法比較如下:
㈠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有所修正,舊刑法第28條原規定
「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固有變動,惟新舊法之規定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刪
除後數行為將予分論併罰,而數罪併罰之結果較論以牽連犯、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情形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舊法之規定,即應依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論處。
㈢關於法定刑罰金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銀)元以上」相較,修正後之規定並未非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
二、被告乙○○擔任南投證券公司之營業員,負責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票之業務;共同被告謝銘志與林瑞賢均為南投證券公司之集保員,負責辦理證券集中保管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又利用電腦設備處理資料時,電腦所顯示之聲音或螢幕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茲對被告論罪說明如下:
㈠本件共同被告謝銘志與林瑞賢先後在作業電腦上登打不實之
存券領回交易、存摺掛失補發、及輸入虛偽不實之證券資料以供客戶查核再沖正交易,應屬在「業務上之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事項,則共同被告謝銘志與林瑞賢將上開不實之事項供至南投證券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業務之客戶及該公司之主管查核,已對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行使;又共同被告謝銘志與林瑞賢未經客戶授權,即擅自以客戶名義,偽造虛偽不實之「存券領回申請書」,並持之向集保公司及南投證券公司內部主管行使,以詐領他人之股票,其等前開所為,均足以生損害於被盜領股票之客戶,及南投證券公司、集保公司分別對於內部證券交易稽核作業及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業務之正確性,且對證券市場交易之秩序及安定性均造成危害,被告乙○○與被告謝銘志、林瑞賢共同謀議私賣股票,並接受被告謝銘志與林瑞賢等人之掛單交易。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乙○○與謝銘志、林瑞賢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之
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共同被告謝銘志雖利用職務之便,趁機複製客戶之證券存摺
,然其所複製之存摺內容既屬真正,複製之存摺即非偽造之私文書,自不成立犯罪。又公訴意旨認共同被告謝銘志等於電腦上載入存摺遺失,再製作新存摺之行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罪名,然其等所重新製作之存摺內容並無虛偽不實,已如前述,則其等此部分犯行,與前述於電腦上登打存券領回及相關不實證券交易資料之犯行,均應成立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公訴意旨尚有未洽,惟兩者社會基本事實相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併此敘明。
㈣按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某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該犯罪行為者,均為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本件共同被告謝銘志、林瑞賢詐領客戶股票再予私賣等犯行,被告乙○○事前同謀如何詐領,且事後負責賣出詐領之股票,並由其等共享賣出股票之贓款,被告乙○○與共同被告謝銘志、林瑞賢等人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乙○○與謝銘志、林瑞賢先後多次詐欺、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分別各以一罪論處。
㈥被告乙○○與謝銘志、林瑞賢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之犯行,均係為詐騙股票私賣變現使用,而與連續詐欺取財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㈦本件被告乙○○等3人詐領後處分贓物而賣出股票之實際張
數,其中第一銀行為72張、彰化銀行為105張、華南銀行為79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333張、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為21張、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為156張;惟公訴意旨認被告乙○○等3人盜賣之股票張數,關於第一銀行為68張、彰化銀行為103張、華南銀行為74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347張、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為20張、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為190張,兩者有所增減,因增減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增加部分自應併予審究;減少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乙○○等3人詐領並賣出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1張之犯行未據起訴,惟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亦應併予審究。
㈧共同被告謝銘志與林瑞賢將所詐得之股票,以現券送存之方
式存入各人頭戶中,並通知被告乙○○將股票賣出,乃屬詐欺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且上開人頭戶既均概括同意由被告等人保管並有權使用其等之存摺及印章,並在其等之帳戶內買賣股票,且被告等利用他人帳戶所為出賣股票之行為,亦屬真實交易,縱使被告等人有於信用交易委託書上為人頭戶簽名之行為,亦屬經本人概括授權之有權制作,而非偽造,則被告等前揭所為,自均不另成立犯罪,併此敘明。
五、原審法院對被告謝銘志、乙○○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有下列違誤之處:
㈠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7條第3款規定:違
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此項對於證券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違反其業務上禁止、停止或限制命令之行為科處刑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刑罰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而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前揭證券交易法第177條第3款之規定就其所為授權有科罰行為內容不能預見,須從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行政命令中,始能確知,認與上述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應停止適用,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0年3月9日以釋字第522號解釋在案,且證券交易法上開規定又於89年7月19日經立法院修正刪除,原審於判決時,未及審酌上情,而依上開廢止前之法律為論罪之依據,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㈡原審判決對於被告謝銘志、林瑞賢開始犯罪之日期,僅認定
為81年間;被告乙○○開始犯罪之日期,則認定為82年間,亦有疏漏。
六、被告乙○○提起上訴意旨,於本院本審前均否認犯罪,指摘原審判決認事有誤,自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茲對被告科刑說明如下:
㈠按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之犯罪事實及結果負同一罪責,然法
院於量刑時,自可參酌共犯間所取得之贓款比例,而為不同之量刑。
㈡被告乙○○與共同被告謝銘志、林瑞賢盜賣股票所得之款項,被告謝銘志、乙○○及林瑞賢使用之比例,依序為8:5:
1,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銘志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無訛,詳如前述,則參酌本件共犯之犯罪情狀,即共同被告謝銘志使用之贓款比例最多,其於犯後已儘量籌措款項,彌補公司損失(見85年度訴字第194號影印卷第7至21頁所附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及上開南投證券公司臨時緊急董、監事會議紀錄影本),犯後並能自首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經本院前審以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共同被告林瑞賢使用之贓款比例最少,犯後亦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亦經本院前審即89年度上訴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而被告乙○○前固無犯罪前科(參見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惟其因簽賭六合彩積欠賭資,藉職務上之便利而犯罪之動機、及其犯罪之所得、犯罪之期間、對社會經濟及證券交易之交易秩序危害非輕,且其犯後態度不佳,迭經偵查、原審、本院前審4次審理均矢口否認犯行,又其因本件犯行,侵害南投證券公司權益,因之對南投證券公司負有3千萬元債務,其均未賠償,經南投證券公司強制執行無著,被告乙○○所犯本罪,不論民、刑事訴訟均歷時十餘年,耗費龐大的社會、司法資源,本應從重懲處,惟念其於本院本審審理時尚知坦承參與上開犯行,於本審審理中已提出2百萬元與南投證券公司和解,經南投證券公司對被告撤回民事強制執行之聲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示懲。
㈢扣案之存券領回申請書,雖係被告等人所共同偽造,已如前
述,然既屬南投證券公司經營業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而與信用交易委託書同屬非被告等所有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肆、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乙○○與其餘共犯等係自81年間起,即有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賣被害人葉張月燕等79人股票情事,然經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被告等應係自84年4月18日起始共同賣出所詐領之被害人股票,且如附表二所示 陳阿柔 、 廖富安 、 吳寬仁 之股票,被詐領日期係在88年10月12日、88年10月17日、同月18日,即被告林瑞賢等自首被收押之後,顯非其等所詐領,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彼等係自81年間起即共犯此罪並有詐領或賣出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陳阿柔、廖富安、吳寬仁股票之犯行,此部分犯罪尚不能證明,因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附表一】:南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被私賣股票明細表┌──┬─────┬─────┬─────┬───┬────┬──┬──────┬──────┬─────┬─────┬─────┬───┐│項次│客戶帳號│客戶名稱│股票名稱│張數│每股單價│類別│成交金額│詐領日期│賣出之帳號│詐領後私賣│送存日期│送存││││││││││││股票之日期││帳號│├──┼─────┼─────┼─────┼───┼────┼──┼──────┼──────┼─────┼─────┼─────┼───┤│1│1-10│葉張月燕│中信託│30│42.3│買│0000000│84.7.6│7015-0│84.7.6│││├──┼─────┼─────┼─────┼───┼────┼──┼──────┼──────┼─────┼─────┼─────┼───┤│2│49-2│ 曾慧蓁 │台塑│34│39.7│買│0000000│84.9.27│4023-2│84.9.29│││├──┼─────┼─────┼─────┼───┼────┼──┼──────┼──────┼─────┼─────┼─────┼───┤│3│同上│同上│國壽│13│118│買│0000000│84.9.15│││││├──┼─────┼─────┼─────┼───┼────┼──┼──────┼──────┼─────┼─────┼─────┼───┤│4│204-7│陳張吻│華銀│13│91.5│買│0000000│84.10.6│4023-2│84.10.6│││├──┼─────┼─────┼─────┼───┼────┼──┼──────┼──────┼─────┼─────┼─────┼───┤│5│361-9│ 江素真 │國壽│12│118│買│0000000│84.8.16│8884-1│84.8.16│││├──┼─────┼─────┼─────┼───┼────┼──┼──────┼──────┼─────┼─────┼─────┼───┤│6│499-3│ 莊新河 │台積電│2│93│買│186000│84.9.18│││84.9.18│5802-0│├──┼─────┼─────┼─────┼───┼────┼──┼──────┼──────┼─────┼─────┼─────┼───┤│7│同上│同上│ 彰銀 │3│98.5│買│295500│84.6.29│││84.6.29│3189-8│├──┼─────┼─────┼─────┼───┼────┼──┼──────┼──────┼─────┼─────┼─────┼───┤│8│同上│同上│彰銀│2│98.5│買│197000│84.7.5│││84.7.5│3189-8│├──┼─────┼─────┼─────┼───┼────┼──┼──────┼──────┼─────┼─────┼─────┼───┤│9│同上│同上│彰銀│5│98.5│買│492500│84.7.20│││84.7.20│1809-9│├──┼─────┼─────┼─────┼───┼────┼──┼──────┼──────┼─────┼─────┼─────┼───┤│10│519-6│ 何文盛 │南企│15│55│買│825000│84.7.12│8884-1│84.7.12│││├──┼─────┼─────┼─────┼───┼────┼──┼──────┼──────┼─────┼─────┼─────┼───┤││││││││││8893-5│84.9.27││││11│668-7│ 蔣定川 │國壽│30│118│買│0000000│84.9.27│5382-1│84.9.29│││││││││││││4108-2│84.9.29│││├──┼─────┼─────┼─────┼───┼────┼──┼──────┼──────┼─────┼─────┼─────┼───┤│12│同上│同上│國壽│30│118│買│0000000│84.9.29│5382-1│84.9.29│││├──┼─────┼─────┼─────┼───┼────┼──┼──────┼──────┼─────┼─────┼─────┼───┤│13│688-1│蔣 魏麗花 │國壽│20│118│買│0000000│84.8.18│6265-0│84.8.18│││├──┼─────┼─────┼─────┼───┼────┼──┼──────┼──────┼─────┼─────┼─────┼───┤│14│同上│同上│國壽│12│118│買│0000000│84.9.21│4023-2│84.9.21│││├──┼─────┼─────┼─────┼───┼────┼──┼──────┼──────┼─────┼─────┼─────┼───┤│15│925-7│ 魏碧珍 │宏電│25│66.5│買│0000000│84.7.24│8884-1│84.7.24│││├──┼─────┼─────┼─────┼───┼────┼──┼──────┼──────┼─────┼─────┼─────┼───┤│16│983-3│ 許綿 │國壽│8│118│買│944000│84.8.16│8884-1│84.8.16│││├──┼─────┼─────┼─────┼───┼────┼──┼──────┼──────┼─────┼─────┼─────┼───┤│17│同上│同上│華銀│29│91.5│買│0000000│84.10.4│4023-2│84.10.4│││├──┼─────┼─────┼─────┼───┼────┼──┼──────┼──────┼─────┼─────┼─────┼───┤│18│1177-9│ 王錦芳 │開發│5│80│買│400000│84.9.23│8884-1│84.9.23│││├──┼─────┼─────┼─────┼───┼────┼──┼──────┼──────┼─────┼─────┼─────┼───┤│19│1431-0│ 陳玲玉 │一銀│5│96.5│買│482500│84.10.3│6265-0│84.10.3│││├──┼─────┼─────┼─────┼───┼────┼──┼──────┼──────┼─────┼─────┼─────┼───┤│20│同上│同上│華銀│5│91.5│買│457500│84.10.6│4023-2│84.10.6│││├──┼─────┼─────┼─────┼───┼────┼──┼──────┼──────┼─────┼─────┼─────┼───┤│21│同上│同上│彰銀│5│98.5│買│492500│84.10.3│7015-0│84.10.3│││├──┼─────┼─────┼─────┼───┼────┼──┼──────┼──────┼─────┼─────┼─────┼───┤│22│1432-3│ 蔡連 │一銀│10│96.5│買│965000│84.10.3│6265-0│84.10.3│││├──┼─────┼─────┼─────┼───┼────┼──┼──────┼──────┼─────┼─────┼─────┼───┤│23│同上│同上│華銀│10│91.5│買│915000│84.10.6│4023-2│84.10.6│││├──┼─────┼─────┼─────┼───┼────┼──┼──────┼──────┼─────┼─────┼─────┼───┤│24│同上│同上│彰銀│10│98.5│買│985000│84.10.3│7015-0│84.10.3│││├──┼─────┼─────┼─────┼───┼────┼──┼──────┼──────┼─────┼─────┼─────┼───┤│25│1562-3│ 陳必芳 │中國產險│3│63.5│買│190500│84.9.27│││84.9.27│1680-0│├──┼─────┼─────┼─────┼───┼────┼──┼──────┼──────┼─────┼─────┼─────┼───┤│26│同上│同上│中國產險│2│63.5│買│127000│84.10.6│││84.10.6│1680-0│├──┼─────┼─────┼─────┼───┼────┼──┼──────┼──────┼─────┼─────┼─────┼───┤│27│同上│同上│國壽│10│118│買│0000000│84.8.22│││││├──┼─────┼─────┼─────┼───┼────┼──┼──────┼──────┼─────┼─────┼─────┼───┤│28│1675-8│ 陳存義 │中企│14│84│買│0000000│84.10.7│││84.10.7│973-6│├──┼─────┼─────┼─────┼───┼────┼──┼──────┼──────┼─────┼─────┼─────┼───┤│29│1680-0│ 陳存仁 │中國產險│10│63.5│買│635000│84.9.23│7015-0│84.9.23│││├──┼─────┼─────┼─────┼───┼────┼──┼──────┼──────┼─────┼─────┼─────┼───┤│30│1809-9│ 陳金華 │中國產險│30│63.5│買│0000000│84.9.21│4108-2│84.9.21│││├──┼─────┼─────┼─────┼───┼────┼──┼──────┼──────┼─────┼─────┼─────┼───┤│31│同上│同上│開發│10│80│買│800000│84.9.21│8884-1│84.9.21│││├──┼─────┼─────┼─────┼───┼────┼──┼──────┼──────┼─────┼─────┼─────┼───┤│32│1837-4│ 洪玲雪 │台積電│3│93│買│279000│84.10.12│││84.10.12│9589-2│├──┼─────┼─────┼─────┼───┼────┼──┼──────┼──────┼─────┼─────┼─────┼───┤│33│1985-2│ 陳正吉 │開發│7│80│買│560000│84.8.22│││││├──┼─────┼─────┼─────┼───┼────┼──┼──────┼──────┼─────┼─────┼─────┼───┤│34│2135-8│ 彭秀玲 │新光人壽│20│66│買│0000000│84.10.2│772-5│84.10.2│││├──┼─────┼─────┼─────┼───┼────┼──┼──────┼──────┼─────┼─────┼─────┼───┤│35│2617-5│ 黃玉霞 │東企│9│38.7│買│348300│84.7.24│││84.7.24│8246-5│├──┼─────┼─────┼─────┼───┼────┼──┼──────┼──────┼─────┼─────┼─────┼───┤│36│同上│同上│東企│1│38.7│買│38700│84.10.9│││84.10.9│5700-5│├──┼─────┼─────┼─────┼───┼────┼──┼──────┼──────┼─────┼─────┼─────┼───┤│37│2646-3│ 賴銀馨 │國壽│5│118│買│590000│84.9.27│4108-2│84.9.27│││├──┼─────┼─────┼─────┼───┼────┼──┼──────┼──────┼─────┼─────┼─────┼───┤│38│2714-5│ 蕭素卿 │中國產險│10│63.5│買│635000│84.9.27│││84.9.27│1680-0│├──┼─────┼─────┼─────┼───┼────┼──┼──────┼──────┼─────┼─────┼─────┼───┤│39│2946-0│ 陳春東 │中銀│11│63.5│買│698500│84.9.26│6265-0│84.9.29│││├──┼─────┼─────┼─────┼───┼────┼──┼──────┼──────┼─────┼─────┼─────┼───┤│40│3320-7│ 鄭玉桂 │南亞│20│40.3│買│806000│84.7.25│772-5│84.7.25│││├──┼─────┼─────┼─────┼───┼────┼──┼──────┼──────┼─────┼─────┼─────┼───┤│41│同上│同上│國壽│2│118│買│236000│84.9.25│4108-2│84.9.25│││├──┼─────┼─────┼─────┼───┼────┼──┼──────┼──────┼─────┼─────┼─────┼───┤│42│3412-5│ 黃金波 │一銀│20│96.5│買│0000000│84.10.4│6265-0│84.10.4│││├──┼─────┼─────┼─────┼───┼────┼──┼──────┼──────┼─────┼─────┼─────┼───┤│43│3441-3│ 沈希瑤 │一銀│2│97│買│194000│84.7.20│││84.7.20│1809-9│├──┼─────┼─────┼─────┼───┼────┼──┼──────┼──────┼─────┼─────┼─────┼───┤│44│3660-2│ 藍彩玲 │彰銀│10│98.5│買│985000│84.4.20│772-5│84.4.20│││├──┼─────┼─────┼─────┼───┼────┼──┼──────┼──────┼─────┼─────┼─────┼───┤│45│同上│同上│彰銀│2│98.5│買│197000│84.8.16│││84.8.16│6761-3│├──┼─────┼─────┼─────┼───┼────┼──┼──────┼──────┼─────┼─────┼─────┼───┤│46│同上│同上│彰銀│1│98.5│買│98500│84.8.17│││84.8.17│6761-3│├──┼─────┼─────┼─────┼───┼────┼──┼──────┼──────┼─────┼─────┼─────┼───┤│47│3662-8│ 林金田 │開發│10│80│買│800000│84.9.│6265-0│84.9.23│││├──┼─────┼─────┼─────┼───┼────┼──┼──────┼──────┼─────┼─────┼─────┼───┤│48│3818-9│ 張雅 │正隆│1│21.2│買│21200│84.4.18│││84.4.18│4108-2│├──┼─────┼─────┼─────┼───┼────┼──┼──────┼──────┼─────┼─────┼─────┼───┤│49│3839-6│ 廖德松 │中企│22│83.5│買│0000000│84.10.7│8884-1│84.10.7│││├──┼─────┼─────┼─────┼───┼────┼──┼──────┼──────┼─────┼─────┼─────┼───┤│50│同上│同上│北企│15│72│買│0000000│84.7.21│4108-2│84.7.21│││├──┼─────┼─────┼─────┼───┼────┼──┼──────┼──────┼─────┼─────┼─────┼───┤│51│4115-0│ 陳米幸 │中銀│40│63.5│買│0000000│84.9.19│4108-2│84.9.20│││├──┼─────┼─────┼─────┼───┼────┼──┼──────┼──────┼─────┼─────┼─────┼───┤│52│4405-0│ 林承平 │國壽│5│118│買│590000│84.10.9│││84.10.9│5469-7│├──┼─────┼─────┼─────┼───┼────┼──┼──────┼──────┼─────┼─────┼─────┼───┤│53│5007-3│ 陳士全 │國壽│21│118│買│0000000│84.9.19│8893-5│84.9.20│││├──┼─────┼─────┼─────┼───┼────┼──┼──────┼──────┼─────┼─────┼─────┼───┤│54│5069-1│ 鄭品 │國壽│18│118│買│0000000│84.9.15│││││├──┼─────┼─────┼─────┼───┼────┼──┼──────┼──────┼─────┼─────┼─────┼───┤│55│同上│同上│國壽│20│118.5│買│0000000│84.9.15│││││├──┼─────┼─────┼─────┼───┼────┼──┼──────┼──────┼─────┼─────┼─────┼───┤│56│5083-7│ 魯吳寸金 │一銀│2│98.5│買│197000│84.5.4│7015-0│84.5.4│││├──┼─────┼─────┼─────┼───┼────┼──┼──────┼──────┼─────┼─────┼─────┼───┤│57│7548-5│ 蔡子良 │開發│10│80│買│800000│84.9.21│8884-1│84.9.21│││├──┼─────┼─────┼─────┼───┼────┼──┼──────┼──────┼─────┼─────┼─────┼───┤│58│5176-8│ 陳美珠 │國壽│5│118│買│590000│84.10.9│││84.10.9│5469-7│├──┼─────┼─────┼─────┼───┼────┼──┼──────┼──────┼─────┼─────┼─────┼───┤│59│同上│同上│彰銀│5│98.5│買│492500│84.6.12│││84.6.12│7172-2│├──┼─────┼─────┼─────┼───┼────┼──┼──────┼──────┼─────┼─────┼─────┼───┤│60│5599-7│ 吳張秀鳳 │國壽│5│118│買│590000│84.9.21│4023-2│84.9.21│││├──┼─────┼─────┼─────┼───┼────┼──┼──────┼──────┼─────┼─────┼─────┼───┤││││││││││7015-0│││││61│5629-7│許 劉照弟 │國壽│4│118│買│472000│84.9.23││84.9.23│││││││││││││772-5││││├──┼─────┼─────┼─────┼───┼────┼──┼──────┼──────┼─────┼─────┼─────┼───┤│62│同上│同上│國壽│6│118│買│708000│84.9.27│4108-2│84.9.27│││├──┼─────┼─────┼─────┼───┼────┼──┼──────┼──────┼─────┼─────┼─────┼───┤│63│5700-5│ 張玲玲 │東企│9│38.7│買│348300│84.7,12│8884-1│84.7.12│││├──┼─────┼─────┼─────┼───┼────┼──┼──────┼──────┼─────┼─────┼─────┼───┤│64│5802-0│ 丁正一 │聯電│20│72│買│0000000│84.10.2│7015-0│84.10.2│││├──┼─────┼─────┼─────┼───┼────┼──┼──────┼──────┼─────┼─────┼─────┼───┤│65│5982-5│ 劉米妹 │華銀│5│91.5│買│457500│84.7.25│4023-2│84.7.25│││├──┼─────┼─────┼─────┼───┼────┼──┼──────┼──────┼─────┼─────┼─────┼───┤│66│6386-6│ 吳秀卿 │中國產險│4│63.5│買│254000│84.10.6│││84.10.6││├──┼─────┼─────┼─────┼───┼────┼──┼──────┼──────┼─────┼─────┼─────┼───┤│67│同上│同上│開發│15│80│買│0000000│84.8.21│8884-1│84.8.21│││├──┼─────┼─────┼─────┼───┼────┼──┼──────┼──────┼─────┼─────┼─────┼───┤│68│6743-5│ 陳錫名 │長億│10│44.5│買│445000│84.8.8│││84.8.8│6927-1│├──┼─────┼─────┼─────┼───┼────┼──┼──────┼──────┼─────┼─────┼─────┼───┤│69│6927-1│ 陳瑞堂 │長億│50│44.5│買│0000000│84.7.18│8884-1│84.7.20│││├──┼─────┼─────┼─────┼───┼────┼──┼──────┼──────┼─────┼─────┼─────┼───┤│70│7172-2│ 陳清潭 │中銀│10│63.5│買│635000│84.9.26│7015-0│84.9.29│││├──┼─────┼─────┼─────┼───┼────┼──┼──────┼──────┼─────┼─────┼─────┼───┤│71│同上│同上│國壽│8│118.5│買│948000│84.8.21│772-5│84.8.21│││├──┼─────┼─────┼─────┼───┼────┼──┼──────┼──────┼─────┼─────┼─────┼───┤│72│同上│同上│彰銀│9│98.5│買│886500│84.4.20│772-5│84.4.20│││├──┼─────┼─────┼─────┼───┼────┼──┼──────┼──────┼─────┼─────┼─────┼───┤│73│7225-5│ 黃瑞玲 │南亞│16│40.3│買│644800│84.7.25│772-5│84.7.25│││├──┼─────┼─────┼─────┼───┼────┼──┼──────┼──────┼─────┼─────┼─────┼───┤│74│同上│同上│國壽│12│118.5│買│0000000│84.8.21│772-5│84.8.21│││├──┼─────┼─────┼─────┼───┼────┼──┼──────┼──────┼─────┼─────┼─────┼───┤│75│7474-5│ 黃炳 │國壽│16│118.5│買│0000000│84.9.25│4108-2│84.9.25│││├──┼─────┼─────┼─────┼───┼────┼──┼──────┼──────┼─────┼─────┼─────┼───┤│76│同上│同上│彰銀│1│98.5│買│98500│84.10.6│││84.10.6│9346-7│├──┼─────┼─────┼─────┼───┼────┼──┼──────┼──────┼─────┼─────┼─────┼───┤│77│7787-8│ 吳佩榮 │一銀│10│96.5│買│965000│84.7.20│││84.7.20│1809-9│├──┼─────┼─────┼─────┼───┼────┼──┼──────┼──────┼─────┼─────┼─────┼───┤│78│同上│同上│一銀│3│96.5│買│289500│84.9.26│││││├──┼─────┼─────┼─────┼───┼────┼──┼──────┼──────┼─────┼─────┼─────┼───┤│79│7817-8│ 黃如惠 │國壽│9│118.5│買│0000000│84.9.25│4108-2│84.9.25│││├──┼─────┼─────┼─────┼───┼────┼──┼──────┼──────┼─────┼─────┼─────┼───┤│80│同上│同上│彰銀│6│98.5│買│591000│84.10.6│││84.10.6│9346-7│├──┼─────┼─────┼─────┼───┼────┼──┼──────┼──────┼─────┼─────┼─────┼───┤│81│7836-9│ 何雪娥 │東企│2│38.7│買│77400│84.7.12│8884-1│84.7.12│││├──┼─────┼─────┼─────┼───┼────┼──┼──────┼──────┼─────┼─────┼─────┼───┤│82│同上│同上│富邦│12│77.5│買│930000│84.7.24│7015-0│84.7.24│││├──┼─────┼─────┼─────┼───┼────┼──┼──────┼──────┼─────┼─────┼─────┼───┤│83│7897-4│ 吳廷永 │竹企│10│82.5│買│825000│84.5.22│7015-0│84.5.22│││├──┼─────┼─────┼─────┼───┼────┼──┼──────┼──────┼─────┼─────┼─────┼───┤│84│同上│同上│富邦保│15│77.5│買│0000000│84.7.24│7015-0│84.7.24│││├──┼─────┼─────┼─────┼───┼────┼──┼──────┼──────┼─────┼─────┼─────┼───┤│85│7926-1│ 黃國忠 │竹企│15│82.5│買│0000000│84.5.26│││││├──┼─────┼─────┼─────┼───┼────┼──┼──────┼──────┼─────┼─────┼─────┼───┤│86│7971-1│ 林健國 │一銀│10│96.5│買│965000│84.10.6│4023-2│84.10.6│││├──┼─────┼─────┼─────┼───┼────┼──┼──────┼──────┼─────┼─────┼─────┼───┤││││││││││772-5│84.5.25││││87│同上│同上│中企│90│84│買│0000000│84.5.26│7015-0│84.5.29│││││││││││││5068-8│84.5.29│││├──┼─────┼─────┼─────┼───┼────┼──┼──────┼──────┼─────┼─────┼─────┼───┤│88│同上│同上│中企│10│84│買│840000│84.8.9│││84.8.9│7998-6│├──┼─────┼─────┼─────┼───┼────┼──┼──────┼──────┼─────┼─────┼─────┼───┤│89│同上│同上│中企│1│84│買│84000│84.8.12│││84.8.12│8442-1│├──┼─────┼─────┼─────┼───┼────┼──┼──────┼──────┼─────┼─────┼─────┼───┤│90│同上│同上│中企│9│84│買│756000│84.9.14│││84.9.14│8442-1│├──┼─────┼─────┼─────┼───┼────┼──┼──────┼──────┼─────┼─────┼─────┼───┤│91│8103-9│ 葉淳夫 │中信託│40│42.3│買│0000000│84.6.29│4108-2│84.6.29│││││││││││││7015-0│84.6.29│││├──┼─────┼─────┼─────┼───┼────┼──┼──────┼──────┼─────┼─────┼─────┼───┤│92│8192-9│ 戴滄敏 │中銀│10│63│買│630000│84.9.26│7015-0│84.9.29│││├──┼─────┼─────┼─────┼───┼────┼──┼──────┼──────┼─────┼─────┼─────┼───┤│93│同上│同上│南企│5│55│買│275000│84.7.12│8884-1│84.7.12│││├──┼─────┼─────┼─────┼───┼────┼──┼──────┼──────┼─────┼─────┼─────┼───┤│94│同上│同上│華票│40│33.4│買│0000000│84.7.18│4108-2│84.7.19│││├──┼─────┼─────┼─────┼───┼────┼──┼──────┼──────┼─────┼─────┼─────┼───┤│95│同上│同上│華銀│2│91.5│買│183000│84.10.7│││84.10.7│3954-4│├──┼─────┼─────┼─────┼───┼────┼──┼──────┼──────┼─────┼─────┼─────┼───┤│96│8203-8│ 張嘉樂 │國壽│5│118.5│買│592500│84.9.20│772-5│84.9.20│││├──┼─────┼─────┼─────┼───┼────┼──┼──────┼──────┼─────┼─────┼─────┼───┤│97│8241-0│ 李政龍 │一銀│2│96.5│買│193000│84.7.12│││84.7.12│9025-3│├──┼─────┼─────┼─────┼───┼────┼──┼──────┼──────┼─────┼─────┼─────┼───┤│98│同上│同上│國壽│7│118.5│買│829500│84.9.19│8893-5│84.9.20│││├──┼─────┼─────┼─────┼───┼────┼──┼──────┼──────┼─────┼─────┼─────┼───┤│99│8246-5│ 陳康謙 │台積電│10│93│買│930000│84.9.18│││84.9.18│5802-0│├──┼─────┼─────┼─────┼───┼────┼──┼──────┼──────┼─────┼─────┼─────┼───┤│100│同上│同上│開發│5│80│買│400000│84.9.23│8884-1│84.9.23│││├──┼─────┼─────┼─────┼───┼────┼──┼──────┼──────┼─────┼─────┼─────┼───┤│101│8274-0│ 張淑玲 │台塑│10│39.7│買│397000│84.9.27│4023-2│84.9.29│││├──┼─────┼─────┼─────┼───┼────┼──┼──────┼──────┼─────┼─────┼─────┼───┤│102│8407-8│ 蔡來福 │開發│10│80│買│800000│84.9.23│6265-0│84.9.23│││├──┼─────┼─────┼─────┼───┼────┼──┼──────┼──────┼─────┼─────┼─────┼───┤││││││││││4108-2│84.9.27│││││││││││││8884-1│84.9.27││││103│8475-1│ 王瑞婉 │新光人壽│100│66│買│0000000│84.9.25│772-5│84.9.29│││││││││││││4108-2│84.9.29│││││││││││││8884-1│84.9.29│││├──┼─────┼─────┼─────┼───┼────┼──┼──────┼──────┼─────┼─────┼─────┼───┤│104│同上│同上│彰銀│20│98.5│買│0000000│84.10.4│7015-0│84.10.4│││├──┼─────┼─────┼─────┼───┼────┼──┼──────┼──────┼─────┼─────┼─────┼───┤│105│同上│同上│彰銀│15│98.5│買│0000000│84.10.6│4023-2│84.10.6│84.10.6│6761-3│├──┼─────┼─────┼─────┼───┼────┼──┼──────┼──────┼─────┼─────┼─────┼───┤│106│同上│同上│彰銀│5│98.5│買│492500│84.10.8│││84.10.6│9346-7│├──┼─────┼─────┼─────┼───┼────┼──┼──────┼──────┼─────┼─────┼─────┼───┤│107│8496-8│ 戴樺山 │一銀│5│96.5│買│482500│84.10.3│6265-0│84.10.3│││├──┼─────┼─────┼─────┼───┼────┼──┼──────┼──────┼─────┼─────┼─────┼───┤│108│同上│同上│一銀│3│97│買│291000│84.10.3│6265-0│84.10.3│││├──┼─────┼─────┼─────┼───┼────┼──┼──────┼──────┼─────┼─────┼─────┼───┤│109│同上│同上│國壽│12│118.5│買│0000000│84.8.22│││││├──┼─────┼─────┼─────┼───┼────┼──┼──────┼──────┼─────┼─────┼─────┼───┤│110│同上│同上│開發│8│80│買│640000│84.8.22│││││├──┼─────┼─────┼─────┼───┼────┼──┼──────┼──────┼─────┼─────┼─────┼───┤│111│同上│同上│彰銀│6│98.5│買│591000│84.10.3│7015-0│84.10.3│││├──┼─────┼─────┼─────┼───┼────┼──┼──────┼──────┼─────┼─────┼─────┼───┤│112│8684-3│ 王汝杰 │台積電│5│93│買│465000│84.9.18│││84.9.18│5802-0│├──┼─────┼─────┼─────┼───┼────┼──┼──────┼──────┼─────┼─────┼─────┼───┤│113│8742-8│ 魯淑馥 │中企│10│84│買│840000│84.5.22│772-5│84.5.25│││├──┼─────┼─────┼─────┼───┼────┼──┼──────┼──────┼─────┼─────┼─────┼───┤│114│8823-6│ 張玉換 │中國產險│6│63.5│買│381000│84.10.6│││84.10.6│1680-0│├──┼─────┼─────┼─────┼───┼────┼──┼──────┼──────┼─────┼─────┼─────┼───┤│115│8871-5│ 龍俊郎 │中銀│6│63│買│378000│84.9.26│6265-0│84.9.29│││├──┼─────┼─────┼─────┼───┼────┼──┼──────┼──────┼─────┼─────┼─────┼───┤│116│同上│同上│國壽│5│118.5│買│592500│84.9.19│8893-5│84.9.20│││││││││││││772-5││││├──┼─────┼─────┼─────┼───┼────┼──┼──────┼──────┼─────┼─────┼─────┼───┤│117│8935-8│ 楊文英 │國壽│8│118.5│買│948000│84.9.19│772-5│84.9.20│││├──┼─────┼─────┼─────┼───┼────┼──┼──────┼──────┼─────┼─────┼─────┼───┤│118│8977-2│ 葉世賢 │國壽│5│118.5│買│592500│84.9.20│772-5│84.9.20│││├──┼─────┼─────┼─────┼───┼────┼──┼──────┼──────┼─────┼─────┼─────┼───┤│119│9137-5│ 林鴻盛 │國壽│9│118.5│買│0000000│84.9.15│││││├──┼─────┼─────┼─────┼───┼────┼──┼──────┼──────┼─────┼─────┼─────┼───┤│120│9307-2│ 劉玉旬 │國壽│11│118.5│買│0000000│84.8.22│││││├──┼─────┼─────┼─────┼───┼────┼──┼──────┼──────┼─────┼─────┼─────┼───┤│121│9382-3│ 許書融 │竹企│10│82.5│買│825000│84.5.22│7015-0│84.5.22│││├──┼─────┼─────┼─────┼───┼────┼──┼──────┼──────┼─────┼─────┼─────┼───┤│122│9526-1│ 張美珠 │台積電│44│93│買│0000000│84.7.15│4023-2│84.7.17│││││││││││││6265-0││││├──┼─────┼─────┼─────┼───┼────┼──┼──────┼──────┼─────┼─────┼─────┼───┤│123│9726-9│ 蕭輔博 │華銀│5│91.5│買│457500│84.9.27│││84.9.27│9829-7│├──┼─────┼─────┼─────┼───┼────┼──┼──────┼──────┼─────┼─────┼─────┼───┤│124│9787-4│ 陳碧嬉 │華銀│10│91.5│買│915000│84.9.26│││84.9.26│204-7│├──┴─────┼─────┼─────┼───┼────┼──┼──────┼──────┼─────┼─────┼─────┼───┤│合計│76人│23種│1565張│││000000000元││││││└────────┴─────┴─────┴───┴────┴──┴──────┴──────┴─────┴─────┴─────┴───┘【附表二】:
┌──┬─────┬─────┬─────┬───┬────┬──┬──────┬──────┬─────┬─────┬─────┬───┐│項次│客戶帳號│客戶名稱│股票名稱│張數│每股單價│類別│成交金額│詐領日期│賣出之帳號│詐領後賣出│送存日期│送存帳││││││││││││股票之日期│││├──┼─────┼─────┼─────┼───┼────┼──┼──────┼──────┼─────┼─────┼─────┼───┤│││││││││││││3660-2││1│2983-9│陳阿柔│中企│33│83.5│買│0000000│84.10.12│││84.10.12│2428-7││││││││││││││8764-8│├──┼─────┼─────┼─────┼───┼────┼──┼──────┼──────┼─────┼─────┼─────┼───┤│2│5107-2│廖富安│國壽│9│118│買│0000000│84.10.17│││││├──┼─────┼─────┼─────┼───┼────┼──┼──────┼──────┼─────┼─────┼─────┼───┤│3│9073-2│吳寬仁│高企│1│60│買│60000│84.10.18│││84.10.18│2609-4│├──┼─────┼─────┼─────┼───┼────┼──┼──────┼──────┼─────┼─────┼─────┼───┤││合計│3人│3種│43張│││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