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43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對其住、居所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有送達回證3紙、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拘票及報告書各1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黃翊哲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