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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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林國強
林福松
一、債務人林國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於債權人就債務人林國強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福松向債權人給付。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