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91號聲請人 張桂靜 相對人 鄭永住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22日向案外人 顏茂榮 (原名: 顏瑛材 )借用新台幣3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6月22日,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94年6月2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又上開債權與抵押權於104年8月31日因讓與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內門│紫竹│59│建│826.86│2分之1││││││││││├─┼──┼──┼──┼────┼─┼──────┼────┤│2│高雄│內門│紫竹│85│建│329.34│12分之1││││││││││├─┼──┼──┼──┼────┼─┼──────┼────┤│3│高雄│內門│紫竹│104│建│444.64│12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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