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務人 張暐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9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104年12月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319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釋明文件:行動電話專案同意書、電信費用帳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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