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台灣日電產理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戒田理夫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楊益昇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595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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