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6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姜嘉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且訴訟代理人未經原告合法委任代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狀,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