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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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安琦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號送達代收人 郭書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郭驚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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