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鄢駿
劉明杰
被 告 梁恩
梁燕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自108年9月1日│││
││起│1.15%││
││至109年3月4日││自108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100,000元├────────┼───┤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自109年3月5日││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起│2.15%││
││至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