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 李武長 除戶戶籍謄本,兩造均應提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完整公司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