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聰明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聰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張聰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28日│102年0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2年度調偵│雲林地檢103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466號│偵字第41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1號│103年度六交簡字第76│││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02月11日│103年03月27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1號│103年度六交簡字第76│││判決│││號│││├────┼──────────┼──────────┼──────────┤││判決│103年03月10日│103年04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22號│第129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