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建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復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執行,仍無法戒絕惡習,顯見其自制力薄弱,並考量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育有一女及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及其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查獲內含疑似愷他命毒品之夾鏈袋6個(量微無法磅秤),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