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林來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玉雲附表:~t46;┌──────────────────────────────────────────────────────────────┐│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志強 │第一商業銀行 羅東分 │林來裕│102年7月16日│115,270元│D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