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一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一0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一─0000000─│一│一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七││││├─┼─────────┼─────────────┼───────────┼─────┼──────┼────┤│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一─0000000─│一│一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三││││├─┼─────────┼─────────────┼───────────┼─────┼──────┼────┤│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一─0000000─│一│一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4│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一─0000000─│一│一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四││││├─┼─────────┼─────────────┼───────────┼─────┼──────┼────┤│5│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一─0000000─│一│四九六點四││││託股份有限公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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