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75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丙○○告訴被告乙○○公然侮辱、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乙○○均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柯姿佐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775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