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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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淑欣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呂明燕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