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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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張佳昀 法定代理人 張文哲
高麗美 被告 郭德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397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莊明達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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