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44號聲請人 陳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0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楊鵬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3月21日│63,600元│BM0000000││││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