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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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父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第294條一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按被告乙○○前於審判中,因長期酗酒致酒精性腦病變,腦部積水、行不能行、意識有時清楚有時喪失,無法自理生活,經本院於96年1月19日裁定本案停止審判,有裁定書一紙為憑。惟查,經警於96年4月間前往查訪被告,發現被告精神及身體狀況均非常良好,此有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警員查訪報告二紙在卷為憑,經本院於96年9月21日傳喚被告到庭,其於庭訊時對答如流,顯然神智清楚,已無心神喪失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繼續審判。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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