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林智 泓債務人 林忠
一、債務人林忠、 林智泓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智泓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債權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於94學年度第一學期起至96學年度第二學期,金額共參拾參萬陸仟捌佰柒拾元整,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二款,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二)詎債務人林智泓自民國105年10月23日應繳款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壹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並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已轉列催收款項,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忠、林智│自民國105年9│至民國106年3│年息1.15%│││14729│泓│月23日起│月30日止││││元│├──────┼──────┼───────┤││││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月3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忠、林智│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729│泓│0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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