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提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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