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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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李同 和相對人 凃秋蘭
張福來 徐錦銘 晁唯倫 林秀英 蔡東易 林惠鈴 蔡紘宗 銘屋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瑞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㈠、㈡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蔡紘宗、第三人 蔡雅幼劉金水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①183萬元,並於106年4月14日以相對人蔡紘宗及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原所有權人為如附表㈢所示之設定義務人),作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20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4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另於108年4月19日本件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增加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物,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再邀同相對人蔡紘宗、第三人蔡雅幼及劉金水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4月17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辨理借款之金額分別以②1,900萬元、③2,235萬元為限,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債務人以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聲請人借款⑴2,235萬元、⑵475萬元、⑶190萬元、⑷190萬元、⑸380萬元、⑹190萬元、⑺285萬元、⑻188萬元、⑼18
3萬元,授信期間為⑴自106年4月24日起至107年6月24日止、⑵自106年4月27日起至108年3月24日止、⑶自10
6年6月26日起至107年6月24日止、⑷自106年8月28日起至107年6月24日止、⑸自106年11月6日起至107年6月24日止、⑹自107年1月8日起至107年10月24日止、⑺自107年1月24日起至107年10月24日止、⑻自107年11月15日起至108年3月24日止、⑼自107年12月25日起至108年9月24日止,上開借款均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又上開借款⑴、⑵、⑶、⑷、⑸均於107年1月8日、107年10月31日及108年4月26日,以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向聲請人辦理到期日延展,最終均延展至108年9月24日;借款⑹、⑺於107年10月31日及108年4月26日,以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向聲請人辦理到期日延展,最終均延展至108年9月24日;借款⑻、⑼則分別於108年4月26日及108年6月25日,以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向聲請人辦理到期日延展,最終均延展至
108年9月24日。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⑴自108年10月24日起、⑵自108年10月27日起、⑶自108年10月26日起、⑷自10
8年10月28日起、⑸自108年10月6日起、⑹自108年10月
8日起、⑺自108年10月24日起、⑻自108年10月15日起、⑼自108年10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⑴2,235萬元、⑵475萬元、⑶1,594,737元、⑷190萬元、⑸380萬元、⑹190萬元、⑺285萬元、⑻188萬元、⑼183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 信託 等原因,分別移轉登記予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凃秋蘭、張福來、徐錦銘、晁唯倫、林秀英、蔡東易、林惠鈴、蔡紘宗及銘屋企業有限公司(移轉變更情形詳如附表㈢),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凃秋蘭、張福來、徐錦銘、晁唯倫、林秀英、蔡東易、林惠鈴、蔡紘宗、銘屋企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凃秋蘭、張福來、徐錦銘、蔡紘宗、銘屋企業有限公司,逾期迄今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相對人林惠鈴於109年
6月29日具狀表示,其系向松戶企業有限公司購買預售屋,迄今已繳納多筆款項,不動產物權亦移轉登記本人名下,且得債務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福來之承諾,協助塗銷本件聲請人於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故本件欠款係松戶企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之債務,應由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清償其積欠債務,而非拍賣其購買之不動產等語;相對人蔡東易、林秀英、晁唯倫於109年6月30日具狀表示,依據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渠等各○○○鎮○○段497-5、497-6地號及其上同段1009、1010建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惟本件欠款係債務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劉金水、蔡紘宗、蔡雅幼與聲請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拍賣之不動產係屬第三人所有,拍賣應為無效,不應准許此部分之聲請等語,且聲請人已將抵押權所依附之債權以轉予第三人,依據民法第860條抵押權之從屬性,聲請人之抵押權應已不復存在,拍賣程序應無進行之必要;債務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於
109年7月3日具狀表示,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牽涉返還借款案件,現正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重訴字第12號)審理中,故應待上開案件判決後始為裁定等語。
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㈠:109年度司拍字第6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恆春鎮│ 僑勇 ││479││0│3│65.92│4574分│所有權人:林惠鈴(權利範圍45││││││││││││之4199│74分之99)、銘屋企業有限公司│││││││││││││(權利範圍4574分之4110)│├──┼───┼────┼──┼──┼───┼─┼──┼──┼────┼───┼──────────────┤│002│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6-1││0│0│23.40│全部│所有權人:林惠鈴│├──┼───┼────┼──┼──┼───┼─┼──┼──┼────┼───┼──────────────┤│003│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7││0│1│02.20│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權人: 涂秋蘭 │├──┼───┼────┼──┼──┼───┼─┼──┼──┼────┼───┼──────────────┤│004│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7-1││0│1│04.95│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權人:涂秋蘭│├──┼───┼────┼──┼──┼───┼─┼──┼──┼────┼───┼──────────────┤│005│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7-2││0│1│04.94│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權人:張福來│├──┼───┼────┼──┼──┼───┼─┼──┼──┼────┼───┼──────────────┤│006│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7-3││0│0│52.46│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權人:張福來│├──┼───┼────┼──┼──┼───┼─┼──┼──┼────┼───┼──────────────┤│007│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7-4││0│1│03.51│全部│所有權人:徐錦銘│├──┼───┼────┼──┼──┼───┼─┼──┼──┼────┼───┼──────────────┤│008│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7-5││0│1│02.75│全部│所有權人:林秀英(權利範圍2│││││││││││││分之1)、晁唯倫(權利範圍2│││││││││││││分之1)│├──┼───┼────┼──┼──┼───┼─┼──┼──┼────┼───┼──────────────┤│009│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7-6││0│1│02.75│全部│所有權人:蔡東易│├──┼───┼────┼──┼──┼───┼─┼──┼──┼────┼───┼──────────────┤│010│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7-7││0│1│02.74│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權人:張福來│├──┼───┼────┼──┼──┼───┼─┼──┼──┼────┼───┼──────────────┤│011│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7-8││0│1│65.45│全部│所有權人:林惠鈴│├──┼───┼────┼──┼──┼───┼─┼──┼──┼────┼───┼──────────────┤│012│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7-16││0│0│29.72│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受託人張福來);所有權人:│││││││││││││張福來(權利範圍50分之48)、│││││││││││││林惠鈴(權利範圍50分之1)、│││││││││││││銘屋企業有限公司(權利範圍50│││││││││││││分之1)│├──┼───┼────┼──┼──┼───┼─┼──┼──┼────┼───┼──────────────┤│013│屏東縣│恆春鎮│僑勇││497-17││0│0│52.47│全部│所有權人:徐錦銘│├──┼───┼────┼──┼──┼───┼─┼──┼──┼────┼───┼──────────────┤│014│屏東縣│恆春鎮│僑勇││502││0│0│10.06│2分之1│信託委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權人:張福來(權利範圍│││││││││││││2分之1)│├──┼───┼────┼──┼──┼───┼─┼──┼──┼────┼───┼──────────────┤│015│屏東縣│恆春鎮│僑勇││505││0│1│24.06│6203分│所有權人:林惠鈴(權利範圍62││││││││││││之5203│03分之103)、銘屋企業有限公│││││││││││││司(權利範圍6203分之5100)│├──┼───┼────┼──┼──┼───┼─┼──┼──┼────┼───┼──────────────┤│016│屏東縣│恆春鎮│僑勇││507││0│1│05.20│1052分│所有權人:銘屋企業有限公司││││││││││││之871││├──┼───┼────┼──┼──┼───┼─┼──┼──┼────┼───┼──────────────┤│017│屏東縣│恆春鎮│僑勇││511-4││0│1│68.33│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受託人張福來);所有權人:│││││││││││││張福來(權利範圍50分之48)、│││││││││││││林惠鈴(權利範圍50分之1)、│││││││││││││銘屋企業有限公司(權利範圍50│││││││││││││分之1)│├──┼───┼────┼──┼──┼───┼─┼──┼──┼────┼───┼──────────────┤│018│屏東縣│恆春鎮│僑勇││511-25││0│0│55.56│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受託人張福來);所有權人:│││││││││││││張福來(權利範圍50分之48)、│││││││││││││林惠鈴(權利範圍50分之1)、│││││││││││││銘屋企業有限公司(權利範圍50│││││││││││││分之1)│├──┼───┼────┼──┼──┼───┼─┼──┼──┼────┼───┼──────────────┤│019│屏東縣│恆春鎮│僑勇││512-1││0│0│41.03│全部│所有權人:蔡紘宗(權力範圍50│││││││││││││分之49)、林惠鈴(權利範圍50│││││││││││││分之1)│└──┴───┴────┴──┴──┴───┴─┴──┴──┴────┴───┴──────────────┘┌──────────────────────────────────────────────────────────┐│附表㈡(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6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07│省北路40巷109│僑 勇段 497-2、4│鋼筋混凝土│一層74.99、二層77.12、│陽台18.13│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弄6之2號│97-3地號│構造、三層│三層77.12、屋頂突出物2│││企業有限公司;所││││││樓房│3.65,總面積252.88│││有權人:張福來│├──┼───┼───────┼───────┼─────┼───────────┼─────┼──┼────────┤│002│1008│省北路40巷109│ 僑勇段 497-4、4│鋼筋混凝土│一層74.99、二層77.12、│陽台18.13│全部│所有權人:徐錦銘││││弄6之3號│97-17地號│構造、三層│三層77.12、屋頂突出物2│││││││││樓房│3.65,總面積252.88││││├──┼───┼───────┼───────┼─────┼───────────┼─────┼──┼────────┤│003│1009│省北路40巷109│僑勇段497-5地│鋼筋混凝土│一層58.74、二層58.74、│陽台6.71│全部│所有權人:晁唯倫││││弄6之5號│號│構造、三層│三層36.52、屋頂突出物2│││││││││樓房│4.98,總面積178.98││││├──┼───┼───────┼───────┼─────┼───────────┼─────┼──┼────────┤│004│1010│省北路40巷109│僑勇段497-6地│鋼筋混凝土│一層58.74、二層58.74、│陽台6.71│全部│所有權人:蔡東易││││弄6之6號│號│構造、三層│三層36.52、屋頂突出物2│││││││││樓房│4.98,總面積178.98││││├──┼───┼───────┼───────┼─────┼───────────┼─────┼──┼────────┤│005│1011│省北路40巷109│僑勇段497-7地│鋼筋混凝土│一層58.74、二層58.74、│陽台6.71│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弄6之7號│號│構造、三層│三層36.52、屋頂突出物2│││企業有限公司;所││││││樓房│4.98,總面積178.98│││有權人:張福來│├──┼───┼───────┼───────┼─────┼───────────┼─────┼──┼────────┤│006│1012│省北路40巷109│僑勇段496-1、4│鋼筋混凝土│一層84.83、二層84.83、│陽台12.90│全部│所有權人:林惠鈴││││弄6之8號│97-8地號│構造、四層│三層84.83、四層84.83、│││││││││樓房│屋頂突出物21.20,總面││││││││││積360.52││││├──┼───┼───────┼───────┼─────┼───────────┼─────┼──┼────────┤│007│1013│省北路40巷109│僑勇段497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62.97、二層62.10、│陽台50.46│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弄6號││構造、四層│三層62.10、四層62.10、│││企業有限公司;所││││││樓房│屋頂突出物12.33,總面│││有權人:涂秋蘭│││││││積261.60││││├──┼───┼───────┼───────┼─────┼───────────┼─────┼──┼────────┤│008│1014│省北路40巷109│僑勇段497-1地│鋼筋混凝土│一層62.97、二層62.10、│陽台50.48│全部│信託委託人:松戶││││弄6之1號│號│構造、四層│三層62.10、四層62.10、│││企業有限公司;所││││││樓房│屋頂突出物12.33,總面│││有權人:涂秋蘭│││││││積261.60││││└──┴───┴───────┴───────┴─────┴───────────┴─────┴──┴────────┘┌───────────────────────────────────────┐│附表㈢:109年度司拍字第69號│├──┬────────┬─────┬───────┬───┬─────────┤│編號│地號(建號)│設定義務人│移轉登記日期│移轉登│所有權人││││││記原因││├──┼────────┼─────┼───────┼───┼─────────┤│001│僑勇段479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12月11日│買賣│林惠鈴(權利範圍45││││限公司│││74分之99)││││├───────┼───┼─────────┤││││109年2月19日│買賣│銘屋企業有限公司(│││││││權利範圍4574分之│││││││4110)│├──┼────────┼─────┼───────┼───┼─────────┤│002│僑勇段496-1地號│蔡紘宗│108年9月27日│買賣│林惠鈴│├──┼────────┼─────┼───────┼───┼─────────┤│003│僑勇段497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5月30日│信託│涂秋蘭(信託人:松││││限公司│││戶企業有限公司)│├──┼────────┼─────┼───────┼───┼─────────┤│004│僑勇段497-1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5月30日│信託│涂秋蘭(信託人:松││││限公司│││戶企業有限公司)│├──┼────────┼─────┼───────┼───┼─────────┤│005│僑勇段497-2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6月4日│信託│張福來(信託人:松││││限公司│││戶企業有限公司)│├──┼────────┼─────┼───────┼───┼─────────┤│006│僑勇段497-3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6月4日│信託│張福來(信託人:松││││限公司│││戶企業有限公司)│├──┼────────┼─────┼───────┼───┼─────────┤│007│僑勇段497-4地號│松戶企業有│109年1月20日│買賣│徐錦銘││││限公司││││├──┼────────┼─────┼───────┼───┼─────────┤│008│僑勇段497-5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5月6日│買賣│林秀英(權利範圍2││││限公司│││分之1)││││├───────┼───┼─────────┤││││108年5月6日│買賣│晁唯倫(權利範圍2│││││││分之1)│├──┼────────┼─────┼───────┼───┼─────────┤│009│僑勇段497-6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5月6日│買賣│蔡東易││││限公司││││├──┼────────┼─────┼───────┼───┼─────────┤│010│僑勇段497-7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6月4日│信託│張福來(信託人:松││││限公司│││戶企業有限公司)│├──┼────────┼─────┼───────┼───┼─────────┤│011│僑勇段497-8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9月27日│買賣│林惠鈴││││限公司││││├──┼────────┼─────┼───────┼───┼─────────┤│012│僑勇段497-16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6月4日│信託│張福來(權利範圍:││││限公司│││50分之48;信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買賣│林惠鈴(權利範圍50│││││││分之1)││││├───────┼───┼─────────┤││││109年2月19日│買賣│銘屋企業有限公司(│││││││權利範圍50分之1)│├──┼────────┼─────┼───────┼───┼─────────┤│013│僑勇段497-17地號│松戶企業有│109年1月20日│買賣│徐錦銘││││限公司││││├──┼────────┼─────┼───────┼───┼─────────┤│014│僑勇段502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6月4日│信託│張福來(權利範圍:││││限公司│││2分之1;信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015│僑勇段505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12月11日│買賣│林惠鈴(權利範圍62││││限公司│││03分之103)││││├───────┼───┼─────────┤││││109年2月19日│買賣│銘屋企業有限公司(│││││││權利範圍6203分之51│││││││00)│├──┼────────┼─────┼───────┼───┼─────────┤│016│僑勇段507地號│松戶企業有│109年2月19日│買賣│銘屋企業有限公司(││││限公司│││權利範圍1052分之87│││││││1)│├──┼────────┼─────┼───────┼───┼─────────┤│017│僑勇段511-4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6月4日│信託│張福來(權利範圍:││││限公司│││50分之48;信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買賣│林惠鈴(權利範圍50│││││││分之1)││││├───────┼───┼─────────┤││││109年2月19日│買賣│銘屋企業有限公司(│││││││權利範圍50分之1)│├──┼────────┼─────┼───────┼───┼─────────┤│018│僑勇段511-25地號│松戶企業有│108年6月4日│信託│張福來(權利範圍:││││限公司│││50分之48;信託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買賣│林惠鈴(權利範圍50│││││││分之1)││││├───────┼───┼─────────┤││││109年2月19日│買賣│銘屋企業有限公司(│││││││權利範圍50分之1)│├──┼────────┼─────┼───────┼───┼─────────┤│019│僑勇段512-1地號│蔡紘宗│108年12月10日│買賣│林惠鈴(權利範圍50│││││││分之1)、設定義務│││││││人蔡紘宗(權利範圍│││││││50分之49)│├──┼────────┼─────┼───────┼───┼─────────┤│020│僑勇段1007建號│松戶企業有│108年6月4日│信託│張福來(信託人:松││││限公司│││戶企業有限公司)│├──┼────────┼─────┼───────┼───┼─────────┤│021│僑勇段1008建號│松戶企業有│109年1月20日│買賣│徐錦銘││││限公司││││├──┼────────┼─────┼───────┼───┼─────────┤│022│僑勇段1009建號│松戶企業有│108年6月6日│買賣│晁唯倫││││限公司││││├──┼────────┼─────┼───────┼───┼─────────┤│023│僑勇段1010建號│松戶企業有│108年6月5日│買賣│蔡東易││││限公司││││├──┼────────┼─────┼───────┼───┼─────────┤│024│僑勇段1011建號│松戶企業有│108年6月4日│信託│張福來(信託人:松││││限公司│││戶企業有限公司)│├──┼────────┼─────┼───────┼───┼─────────┤│025│僑勇段1012建號│松戶企業有│108年9月27日│買賣│林惠鈴││││限公司││││├──┼────────┼─────┼───────┼───┼─────────┤│026│僑勇段1013建號│松戶企業有│108年5月30日│信託│涂秋蘭(信託人:松││││限公司│││戶企業有限公司)│├──┼────────┼─────┼───────┼───┼─────────┤│027│僑勇段1014建號│松戶企業有│108年5月30日│信託│涂秋蘭(信託人:松││││限公司│││戶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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