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原告 周勇臻

被告 羅依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何啓榮

法官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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