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7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176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3日上午9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0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23日向伊貸款新臺幣(下同)
15萬元,並約定至100年5月10日止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按
年息18%計算。詎被告於97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致
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現金卡貸款申請書、現金卡借款約定書、轉催呆查詢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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