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3號原告 李右山 被告 李清益
李佳蓉 陳綉鳳 李冠 李謄懋 李清霖 顏佳蓉 李冠宏 李冠政 李建國 李曾阿儉 李音靜 李美蓁李美惠 李祈傳 李祈榮 李祈吉 顏金樟 顏主歲 顏文科 林宗宏 林湘梅 前列林宗宏、林湘梅共同兼訴訟代理 林宗賢 人樓之3被告 顏金治
陳清風 陳俊宇 陳俊誠 沈邦榮李秀 林宗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林宗賢、林宗宏、林湘梅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預納繪製分割方案複丈成果圖之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零伍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林宗賢、林宗宏、林湘梅主張如附件之分割方案,並聲請本院送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繪製分割複丈成果圖,本院乃依被告林宗賢、林宗宏、林湘梅之聲請將渠等所提之分割方案送由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繪製分割示意圖之結果,惟被告林宗賢、林宗宏、林湘梅未預納費用新臺幣(下同)1,705元,致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無法檢附複丈成果圖,有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05年3月29日所測量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電話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被告林宗賢、林宗宏、林湘梅上開行為,已使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被告林宗賢、林宗宏、林湘梅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預納規費1,705元,如原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本院將依法通知原告墊支,若原告亦不為墊支,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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