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偵字第9050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弘文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以及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90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以104年度偵字第90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05年5月27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IC機板6塊、圓球骰子1個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如附表所示扣案禮品(含藍芽音箱、藍芽耳機與行動電話)及賭金則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時供述明確,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20張等件附卷可查。揆諸上揭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IC機板│陸塊│├──┼────────┼────────┤│2│禮品-藍芽音箱│貳拾壹顆│├──┼────────┼────────┤│3│禮品-藍芽耳機│柒副│├──┼────────┼────────┤│4│禮品-行動電話│壹具│├──┼────────┼────────┤│5│圓球骰子│壹顆│├──┼────────┼────────┤│6│賭金│肆佰柒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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