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劉朱長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02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