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劉朱長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02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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