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建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志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即本院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謝佩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