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建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志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即本院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