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告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徐以軒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 律師
被告 蕭廷宇
上列被告蕭廷宇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芝毓
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