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告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徐以軒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 律師

被告 蕭廷宇

上列被告蕭廷宇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芝毓

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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