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 吳長育

吳泰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武氏鸞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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