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上一被告共同文聞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 律師被告丙○○上一被告共同 袁健峰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 律師被告甲○○
號5樓(上一被告 吳國輝 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丙○○、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乙○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三人於民國97年7月11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7年10月11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呂綺珍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