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王士銘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第
330條第1項之加重準強盜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月12日羈押,並自97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97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紀佳良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