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135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