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