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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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21號
原 告 東京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田
訴訟代理人 羅淑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武坤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5,6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