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862號
原 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名宜
訴訟代理人 張芳華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 律師
被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范維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叁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
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