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代號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00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