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乙○○○○○○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0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09月0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徐基典┌───────────────────────────────────────────────────────┐│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乙○○○○○○法定│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97年02月29日│45,280元│0000000││││代理人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