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張陳錦葉 被告 李坤榮
陳師方 張佳偉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一00年度上易字第八二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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