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蔡瑾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廖瑞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6
6元,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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